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重整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張綱維(即重整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宇明 、 叢麗芳 、 袁岳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叢麗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