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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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就「....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付違約金」之請求,債權人並無法提出相關具體事證釋明雙方就違約金之請求有所約定,又債權人陳明本件債權發生之原因,係債務人民國98年12月21日因急用,遂以行動電話向債權人借款,並由債權人以匯款方式將上開款項交付給債務人,是亦難足證雙方於借款當時,就違約金之部分有所約定,故就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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