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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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49號原告 黃俊偉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複代理人 曹智恆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王玉美 被告 張冠雄
橋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進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複代理人 廖嘉琳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黃俊偉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機車損害部分之訴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範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其於民國103年2月21日繳納1500元,溢繳裁判費50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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