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8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83號抗告人 柯智騰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483號裁定(以原告未按期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原告之訴)提起抗告(抗告人所提出之書狀固載稱係「異議狀」、「提起異議聲明」,然其既係對本院前開裁定不服,依其性質而言,應屬抗告,故其雖誤為「異議」,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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