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聖芬 被告 葉唐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記載,於「法定代理人蔡榮棟」後應更正增列「訴訟代理人黃聖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