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2號聲請人太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太倚企業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素卿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釋明抵押權擔保債務之原因事實、發生日期、金額及清償期。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