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游清全
1號(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陳家慶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4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7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