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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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重更(二)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原名游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