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華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2樓上列抗告人因與中泉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94年度票字第2745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請求。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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