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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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33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瑂珊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387元。惟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欠第二審裁判費86,88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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