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05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威瑜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票號AW0000000、AW00000000張支票之正本,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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