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五)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選任辯護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游清全 )前經本院認為犯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6月11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自97年9月11日、97年11月11日、98年1月11日、98年3月1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在案,迄今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8年5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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