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游豐維
林純瀅
被告 李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