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701號

聲請人 曾子芯

上列聲請人與不詳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狀記載之相對人個人資料不明,聲請不合程式。關於本院就相對人個人資料之調查結果,聲請人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以知悉其內容。茲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二逾期不補正,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 蔡小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訴狀補正相對人姓名,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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