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徐偉強
上列聲請人與 王維翔 間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
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
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857,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