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范孝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伯墉 餐飲即蕭伯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8,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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