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吳逸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