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12號
原   告  吳逸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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