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訴人 劉安平
劉守哲 劉彥伶 劉懿勤 被上訴人 周天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