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481號聲請人 彭志侁 應受監護宣彭蕭照琴告之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四項第一行關於「 謝志儀 」之記載,應更正為「 彭志儀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