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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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安平
劉守哲 劉彥伶 劉懿勤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天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原判決廢棄;第二項為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第二項被告應將戶籍自系爭房屋遷出。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另請求遷出戶籍部分係屬返還房屋之一部,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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