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 蕭玉苹
黃麗容 林秀香 彭國維 劉秀美 劉家菁 邱昱翔 朱惟慷 馮嵩仁 歐陽明月 李欣怡 陳依依 王寶惠 李維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國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