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5月10日│98年9月2日下午9│98年8月30日││││時17分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44號│偵字第1833號│偵字第1833號│├───┬────┼────────┼────────┼────────┤││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42│98年度訴字第1155│98年度訴字第11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11.23│98.12.17│98.12.17│├───┼────┼────────┼────────┼────────┤││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42│98年度訴字第1155│98年度訴字第1155││││號│號│號││判決├────┼────────┼────────┼────────┤││判決│98.12.22│99.1.25│99.1.25│││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臺北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245號│字第618號│字第61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8日下午2│││││時1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54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29│││├───┼────┼────────┼────────┼────────┤││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00號││││判決├────┼────────┼────────┼────────┤││判決│99.3.8│││││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99年度執││││備註│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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