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640號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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