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836號抗告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被繼承人甲○○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用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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