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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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輔佐人被告之母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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