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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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七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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