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一О七號
被告甲○○男民國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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