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9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有關環保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九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
張佳瑜 律師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人 郝龍斌 署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右當事人間因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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