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樊聚林 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
王志超 律師 吳弘鵬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樊聚林羈押期間,自民國102年10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樊聚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2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0月1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