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0號原告 王仁進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璋 律師
謝宗哲 律師被告 翁玉倩 兼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翁玉倩應於本次庭期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