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富源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富源自民國一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而於102年9月25日起,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甲字第5225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