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並已於民國97年1月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98年3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