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金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金字第21號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75,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4,250元。
㈡提出兩造締約之相關契約及徵信文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