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臺中縣私立善美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