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臺中縣私立善美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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