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簡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九五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
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乙○○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三天,算
至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始提起上訴
,有本院沙鹿簡易庭收狀章蓋於上訴狀上可考,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應予以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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