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馬亞商德義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3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因被告乙○○○應為送達之處
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
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
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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