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祥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邱義祥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更正為「邱義祥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理由欄貳、四、㈡已載明本案共同被告 曾文輝 、 曾韻忠 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情(詳本院判決書第15頁),並未記載被告邱義祥有何構成累犯之前科資料,足認判決主文欄關於「邱義祥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部分,顯係誤載,為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邱義祥共同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