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993號上訴人 楊綉貞 被上訴人 黃木陸
李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年2月17日102年度重訴字第99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105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