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呂建慧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呂建慧、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豐公司)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均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裁定,限令各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4月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呂建慧,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隆豐公司,其等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等既未繳費,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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