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2號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鄭淄澠 被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邦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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