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9號抗告人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峻 譯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1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理由所示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繳納抗告費及表明抗告理由,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即屬訴之程序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㈠、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㈡、本件抗告人未依法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及繕本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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