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陸許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聲請人 宋碧如 代理人 董玉華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 謝錦鏞 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相對人謝錦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