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告 陳加良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被告 高文政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複代理人 潘柔安 被告 張秀鳳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 律師被告 黃世昌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正 律師
游弘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二十一頁第十七行至十八行中關於「被告張秀鳳抗辯其與原告間買賣契約關係等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秀鳳抗辯其與原告間無買賣契約關係等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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