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原告 劉世彥
湯朝景 林錦献 高立衡 廖金泉 黃東朋 盧其中 吳輝勝 黃俊嘉 陳世坤 顏育鈴 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 林雨農 (原名 林得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1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等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曾育祺法官吳承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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