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66號再審原告 黃裕豪
黃雪芬 再審被告 包培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