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偉訓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李美燕 選任辯護人 陳偉展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