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1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春陽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正隆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春松
劉國州 劉國朋 劉奕慧 黃淑禎 黃雅婷 黃仁宏 吳劉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月1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1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