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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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174號原告 姚梨花 上列原告對被告 王天甲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業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 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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