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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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4號原告 粟振庭 被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鄧家基 上列當事人間選舉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賢德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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