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66號聲請人 何新貴 代理人 陳昱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萬茂有限公司、 喬雅婷 、 易建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萬茂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易建宏」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正確委任狀。(因 台端 所附委任狀謹狀台中地院"民事執行處")
四、確認附表發票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聲請事項相對人名稱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